江苏省生物学联盟章程(2019版)
第一章 总则
第一条 江苏省生物学联盟由江苏省学位委员会和江苏省教育厅批准、江苏省理学2类研究生教育指导委员会组建,是提升江苏省生物学学科建设、人才培养、队伍建设、社会服务和学术交流整体水平的校际协同组织。
第二条 本学科联盟的宗旨是:以马克思列宁主义、毛泽东思想、邓小平理论、“三个代表”重要思想、科学发展观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,遵循学科和学位点建设规律和人才培养规律,贯彻落实“创新、协调、绿色、开放、共享”的新发展理念,以服务需求为导向,以资源整合与优势互补为重点,以深度协同与对外开放为抓手,以学科综合实力提升为落脚点,注重规模与效益协调发展,助力推进江苏省高校生物学学科建设、国家生物学一流学科建设和江苏高水平大学建设,带动江苏省生物学学科整体水平提升。
第二章 组织
第三条 本学科联盟按照自愿加入、自愿合作的原则进行组建,江苏省高校所有生物科学与技术一级学科博士、硕士学位授予单位均可自愿加入。根据学科建设需要,适当接纳少量省重点建设学科的学士学位授予单位参加;为促进产学研政合作,适当接纳少量重点企业和政府部门参加。所有自愿加入本学科联盟的单位,可向本学科联盟提出加盟申请,获批后即成为联盟成员单位。
第四条 设立江苏省生物学联盟理事会,负责本学科联盟的具体工作。联盟的每个成员单位推荐1-3名学科负责人进入理事会担任理事。理事会设理事长1名、副理事长3-5名,由理事会全体会议选举产生。学科联盟理事长单位即为联盟牵头单位,由联盟内“双一流”建设学科所在单位或学科排名靠前的单位担任。理事长和副理事长采取轮岗制,每届任期三年,最长任期不超过六年。理事会全体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,讨论决定联盟的重大事项。
第五条 学科联盟理事会可根据工作需要成立若干工作组,展开具体工作,每个工作组可设组长1名、副组长1-2名。组长和副组长应为理事会成员,根据实际工作需要负责工作组的组建,召开工作组会议并负责具体工作的实施。
第六条 学科联盟理事会设秘书处,秘书处是学科联盟理事会的办事机构,负责联盟日常工作。秘书处原则上设在理事长所在单位的生物学学科,秘书处设秘书长1名、副秘书长1名。
第七条 联盟成员单位的理事须积极参加本学科联盟组织的各类会议、活动等。每届任期内三次不参加理事会全体会议或活动的,免去其理事资格,且所在单位不能重新推荐替补人选进入当届理事会。任何人不得以学科联盟理事会理事名义参与商业活动。
第三章 职责
第八条 受江苏省学位委员会和江苏省教育厅委托,在江苏省理学2类研究生教育指导委员会指导下,江苏省生物学联盟主要开展以下工作:
(一)人才培养。促进研究生(本科生)在学科联盟成员之间跨校联合培养,建立课程互选、学分互认、学生互访、“三助一辅”岗位互聘、学位论文互评、联合答辩等机制;建立研究生联合考试招生选拔机制,共建江苏省生物学研究生工作站,开展拔尖人才联合选拔与培养;联合开展教改研究,协同开发、共享省级精品课程资源;联合承办江苏省研究生科研创新实践大赛、江苏省研究生暑期学校、江苏省研究生学术创新论坛等学术活动。
(二)科学研究。制订相关机制,促进国家及省部级重点实验室、重点研究机构等优势科研平台的开放与共享;以联盟内优势学科为基础,联合共建研究中心;联盟内学科共同申报重大科研项目、重大科研平台和重大科研成果;联合开展科学研究,支持联盟学科间开展联合攻关,促进交叉学科建设与发展。
(三)队伍建设。探索建立联盟内高层次人才选拔与引进、教师队伍互聘、互用、互育制度,通过高层次人才相互交流和指导,促进教师成长成才;通过跨校培训锻炼,联合开展学科教师选聘与培训;通过校间兼职博导选聘,帮助筹建生物学学科博士点;通过跨校组建团队,联合共聘学科高端科研人员,不断提升师资队伍水平与层次。
(四)社会服务。围绕地方区域亟需解决的重大理论与实践问题,坚持产学研政合作,联合开展研究与攻关,共建研究生工作站;加强学科之间统筹协同,强化创新资源深度融合,促进成果转化;共同建立高端智库,瞄准国家重大发展战略和江苏经济转型升级需求,为江苏“聚力创新、聚焦富民,高水平全面建成小康社会”提供智力支持和决策咨询,为实现“六个高质量”发展做出贡献。
(五)学术交流。推动联盟内图书文献、实验设备、信息资源、科普设施等共享共建;充分利用各校优势社会资源,为学科专业与行业企业、学术组织和社会机构的开放合作和相互交流创造有利条件;加强与其他省份相近学科联盟的交流,推进省际协作;主动与国际知名高校生物学学科开展学术交流与合作,不断提升我省生物学学科的国际影响力;联合承办江苏省学科高端论坛,构建相关领域的国内外学术交流平台,形成相关学科发展的助推机制。
(六)完成江苏省学位委员会、江苏省教育厅和江苏省理学2类研究生教育指导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工作。
第四章 议事规则
第九条 学科联盟重大事项须经理事会集体表决通过。参加表决人数达到全体理事的三分之二以上(含三分之二),表决结果有效;同意人数超过全体理事的二分之一,表决获得通过。
第十条 学科联盟的重大事项经表决通过后,需报送江苏省理学2类研究生教育指导委员会审批,获批后方可实施。
第五章 经费
第十一条 经费来源
(一)学科联盟秘书处所在单位;
(二)其他经费来源。
第十二条 经费管理
(一)理事会制订经费使用管理办法,严格按照国家财务管理规定使用经费;
(二)秘书处根据学科联盟的要求,具体负责本学科联盟经费管理,经费使用接受秘书处所在单位审计;
(三)秘书处每年向学科联盟理事会报告年度经费收支情况,由理事会全体会议审议。
第六章附则
第十三条 本章程经江苏省生物学联盟理事会全体会议通过,自江苏省理学2类研究生教育指导委员会批准之日起生效。
第十四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于江苏省生物学联盟理事会。